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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臺北市松山區三民國小

政策宣導

全面禁止吸菸場所」公告

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
說明:
 一、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 4款規定辦理。 
二、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,建構戶外無菸環境, 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,預告「國立 臺灣大學男生舍區」正門前人行道(地址:臺北市大安區 長興街50號)、「臺北市立大同高級中學」臨中山區建國 北路2段96巷之人行道及委外經營停車場(含退縮地),自 115年3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。 
三、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,將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規定,處新臺幣2,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。本 案另載於本局網站(網址:https://health.gov. taipei) 公告網頁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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